波新聞─李曉青/高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台灣獼猴自111年10月1日起為禁止飼養之動物,私養台灣獼猴必須於11月30日前通報農業局,並將台灣獼猴交由農業局妥處,違反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獼猴。
台灣獼猴於108年1月9日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很多民眾以為台灣獼猴不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就可以隨意飼養而造成私養亂象,不僅造成人猴衝突頻傳、影響私養獼猴身心健康,更有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風險。故農委會已於9月30日正式公告,除原已登記飼養在案、經農業局救護收容個體,或學術研究、動物園等供教育學術所飼養的台灣獼猴得繼續飼養外,皆必須於11月30日前通報1999或農業局(07-7106951),並應將獼猴交由農業局委託壽山動物園收容暫養,進行健康狀態、野外適應評估,在健康良好並進行野放訓練後擇期野放。
農業局再次強調,倘於12月1日起發現私養台灣獼猴者,將逕依動物保護法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獼猴。並為杜絕不法飼養獼猴,農業局歡迎民眾撥打1999檢舉,檢舉屬實者將致贈精美紀念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