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戴貴立/ 屏東
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減免地價稅的土地(例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尚未申請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者,請於11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地價稅才可以減免或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只能從112年起開始適用。
符合下列條件,納稅義務人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者,111年地價稅稅金省4倍。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一處之限制)。
特別提醒您!請務必在申請截止日前向本局或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申辦方式除了臨櫃、郵寄外,亦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pttb.gov.tw)線上申辦,方便又快速,請民眾多加利用。若您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8-7338086轉610至618,或免付費專線0800-87898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波新聞https://www.bo6s.com.tw/
圖/屏東縣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