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伴侶選擇攜手一生的決定,而婚姻則是法律給予夫妻的最大權益保障,外遇除了毀壞對伴侶的承諾之外也損害了對方權益。面對外遇,我們不該抱持著家醜不外揚的烏龜心態,也不該採用私刑私自處理,而是應該選擇以合法的方式——外遇訴訟,捍衛自己的權益、要求應當的賠償。
訴訟是向配偶及第三者求償的最佳途徑,既然有訴訟的需求,就少不了訴訟前的蒐證流程,不少人對外遇蒐證存在誤解,以為自己和配偶是夫妻關係就隨意地進行蒐證,最後不僅因為侵害配偶隱私權受罰,還會導致收集而來的證據因此失效,本篇文章教你正確的外遇蒐證方式,提高官司勝訴的機率!
外遇蒐證風險高,小心誤觸法律禁區!
被害人在發現配偶外遇之後,有權向配偶及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之外遇訴訟,但外遇訴訟屬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從蒐證、提告、出庭都要由當事人親力親為,不像刑事案件到警局報案之後,會有警察及檢調人員協助調查。
然而外遇蒐證可不是翻翻手機、跟蹤偷拍這麼簡單,蒐證手法不正當的話還會害自己惹上官司根據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不正當」手段窺竊視、竊聽他人者將遭到有期徒刑或罰金刑罰,外遇蒐證雖然屬於正當理由,但不代表可以將蒐證手段無限上綱,只有蒐證手段符合比例原則時,才是合法的外遇蒐證手法,所蒐集到的證據也才能用於日後的外遇訴訟。
以過去的判例來說,在當事人僅存懷疑卻未有配偶外遇證據時,進行全日跟蹤偷拍、在手機安裝來電竊聽軟體、在隨身物品上裝竊聽器、定位器都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都違法。即使雙方是夫妻關係,也不能夠侵犯到對方的秘密通訊、活動、隱私等基本權益,且並且採用違法手段搜集而來的證據,也不會被法院採用。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怎麼合法進行外遇蒐證?
由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通常在隱密的方式、以隱密的方式進行,考量到配偶的居住權及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造成蒐證不易;以及同著夫妻的生活範圍高度重複,因此法律也爲有蒐證需求的當事人保留對配偶的「不偵蒐證權」。
以下幾個方法都是普遍能被接受的外遇蒐證方式:
翻拍通訊紀錄:
有鑒於夫妻生活範圍高度相疊,再加上生活中有許多使用對方電子產品的機會,因此翻拍配偶的通話記錄、通訊軟體聊天內容皆被視為合法蒐證方法。
公共場所監視器:
公共場所為民眾可自由出入的地方,進出公共場所的人普遍不對隱蔽性存有期待,因此使用公共場所的監視器畫面也被視為合法,例如大廳、電梯、餐廳等場所。
外遇蒐證存在許多細節,一不小心就會誤觸法律規定,因此有蒐證需求卻沒有任何法律背景時,建議尋求大愛徵信社專業律師幫助,才能讓蒐證過程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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