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子之手、白頭到老」是每對新人對婚姻的憧憬,但婚姻除了愛情之外更多的是生活中的柴米油鹽,婚後同居也考驗著雙方生活習慣的磨合,與父母同居的婆媳問題更是讓人頭痛,台灣長年來居高不下的離婚率也暗示著,許多夫妻不敵婚姻生活的種種考驗,而選擇分道揚鑣。
所幸如今的台灣是思想開明的社會,再也沒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陋習思想,取而代之的是勇於斷捨離的勇氣,離婚是結束不美滿的婚姻生活、告別不合適的對象、像人生下一階段邁進的必要過程,能好聚好散的話當然皆大歡喜,不能和平離婚的話也不需要害怕離婚訴訟,勇敢爭取自己的離婚權益,本篇文長帶你了解,離婚之前一定要知道離婚程序!
離婚程序有三種,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離婚程序根據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離婚共識」,分為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三種,而與離婚原因毫無關係。也就是說就算是配偶外遇,只要雙方同意還是可以走向兩願離婚;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即使沒有外遇也可能走向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雙方對「離婚意願」、「離婚協議」皆有共識
兩願離婚是速度最快、過程最簡單的離婚程序,也是俗稱的好聚好散,為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對離婚協議內容不需要他人介入調解就能自行達成共識。採取兩願離婚程序的夫妻,只需要將協議內容撰寫於離婚協議書中,並找至少兩位離婚證人見證、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之後雙方攜帶身分證件及離婚協議書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即可辦理離婚手續。
其中離婚證人的任務在於確認——當事人皆為「自願」、「非受利誘脅迫」選擇離婚,除了簽名之外,大愛徵信社建議離婚協議書上也留存證人的聯絡方式,避免日後一方藉口離婚證人未確實確認離婚真意、主張離婚無效,此時就需傳喚離婚證人出庭證明,因此千萬別找陌生的路人都離婚證人!
協議離婚——雙方對「離婚意願」有共識、「離婚協議」無共識
協議離婚與兩願離婚相似,雙方皆有離婚意願,差別則在於當事人無法自行達成協議,需要第三方介入調解,而調解委員會則是擔任調解工作的公正第三方。
在收到調解申請後,地方法院會指派專員作為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溝通調解,藉此協議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離婚權益分配,並在雙方達成共識之後,將協議結果製作成調解書,並將調節書回報法院留存,效力等同於離婚協議書,之後當事人攜帶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身分證件就可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雙方對「離婚意願」、「離婚協議」皆無共識
裁判離婚是過程最煩瑣也最耗時的離婚程序,雙方對「離婚意願」或「離婚協議」意見分歧,在法院指派調解委員介入後也無法達成共識,只能藉由離婚訴訟請求法官裁判。
離婚訴訟屬於民事案件,因為是私人糾紛因此不適合以公權力進入調查,從蒐證、撰寫書狀、提告、出庭答辯,過程中各種事宜皆須由當事人自行處理,此外,離婚訴訟案件也會在法院網站建檔留存,社會大眾可以隨意查詢查看,這也是許多政商名人寧願支付大筆贍養費走兩願離婚,也不願意進入離婚訴訟程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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