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離婚率長年來居高不下,近年更是有不少藝人、政商名流夫妻選擇分道揚鑣,有些夫妻在離婚時仍然能好聚好散,但也有些因為談不攏離婚賠償而撕破臉,「離婚贍養費」就是最容易引起紛爭的項目之一。
離婚時女方一定可以拿到贍養費嗎?男方可以拒絕給付嗎?本篇大愛徵信社文章帶你了解關於離婚賠償的那些事。
誰可以要求離婚贍養費?
「知名明星藝人驚傳離婚,支付高達上億元贍養費!」新聞總是不缺乏有關離婚贍養費的報導,長年在大眾媒體的渲染,社會大眾漸漸對贍養費產生「高額」、「必付」的刻板印象,但其實這些觀念都是錯誤的。關於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有明確定義:「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從法令條文中不難發現,離婚贍養費對權力人及義務人存在一定要求。
離婚贍養費權利人:
意指有權利要求贍養費的一方,權利人可以是丈夫也可以是妻子,只要在婚姻關係中無過失,並且無經濟自主能力者,即可要求配偶給付贍養費作為離婚賠償。
離婚贍養費義務人:
意指需要支付贍養費的一方。在配偶沒有婚姻過失且經濟能力許可的情況下,當配偶在離婚後會因為失去經濟來源,導致生活困頓時,當事人則有義務給付贍養費給配偶。
離婚贍養費的權利人與義務人與性別毫無關係,而是憑婚姻過失及經濟能力判斷,因此離婚不一定要付、也不一定拿得到贍養費。舉例來說:雙方因為妻子外遇而離婚,即使妻子在離婚之後因為失去經濟來源,而難以維持生活開銷,丈夫也不需要支付贍養費;又或者雙方皆有經濟自主的能力、足以負擔個人生活開銷,即使雙方因為丈夫外遇而離婚,妻子也不得向丈夫要求贍養費。
除了贍養費還有哪些離婚賠償呢?
贍養費只是離婚賠償之一,不同的離婚條件會衍生出不同的離婚賠償,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外遇離婚案件「侵害配偶權」賠償。當配偶在婚姻期間與第三者外遇,且經過舉證、起訴後由法院認證外遇事實後,當事者除了要求離婚之外,當事人更可主張配偶權遭到侵害,要求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支付離婚賠償,支付金額則以法官判決而定。需要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訴訟,舉證、撰寫書狀、提告、出庭答辯皆須由當事人自行處理,不會有公權力介入協助調查。
所有離婚補償的最佳要求時間都是協議離婚時,若因為疏忽而遺漏了離婚補償討論,在離婚手續生效後,多半須藉由訴訟才能爭取,因此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切記再三確認,免得日後紛爭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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