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贍養費是否給付各種看法眾說紛紜,「離婚一定給女方贍養費」、「只有女方可以要求贍養費」、「即使外遇,女方還是可以要給贍養費」,你能辨別以上這些關於贍養費的都市傳說,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胡說八道嗎?大愛法律事務所-呂律師寫出這篇介紹讓您多加了解!
贍養費是什麼?
「贍養費是一種離婚後的生活補助,而非義務」,記住這句話你對贍養費就已經有了五成的了解。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可以得知,贍養費是為了「防止婚姻關係中的經濟弱勢方因為離婚失去經濟來源使得生活陷入困頓,用來維持經濟弱勢方在離婚後還能維持基礎生活水準的補助」,也就是說,不管任何離婚原因,只要離婚後雙方各自的財產和收入都大於各縣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消費水準,那就表示兩方都不需要金錢補助來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當然也就沒有任何一方有資格訴請贍養費。
贍養費訴請資格
贍養費是維持基本生活的金錢補助,但不代表只要沒有經濟來源就一定可以在離婚時爭取到贍養費。台灣法律對於贍養費的訴請有清楚且嚴格三項條件規定,只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有資格訴請贍養費:
1. 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贍養費是生活補助不是離婚罰金,因此只有離婚之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的一方有才能要求贍養費,基本生活水準通常以各縣市當年度公布的市民最低生活消費為主。
2. 贍養費的訴請者不是造成離婚的過失方:
當自己不是造成離婚的罪魁禍首時才有資格訴請贍養費,以最常見的離婚原因——外遇來說,外遇方毫無疑問的在婚姻關係中絕對存在過失,因此外遇的一方即使在離婚之後會陷入生活經濟困難也沒資格訴請贍養費。
3. 對方須有能力支付贍養費:
贍養費最常被忽略的訴請條件無疑是「對方的經濟能力」。如果在離婚後,對方的財產以及收入低於最低生活標準,那麼對方就可以不給付贍養費。許多人對這項條件感到不認同,但我們回到贍養費的宗旨「維持基本生活水準的金錢補助」的話,就可以理解這項條件的必要性,如果對方在離婚之後就沒有辦法維持自己的生計的話,又怎麼會有能力負擔另一個人的生活呢?因此在對方沒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訴請贍養費,不僅是沒有意義也是不符合憲法所保障人民生存權的要求,因此對方的經濟能力必須納入是否給付贍養費的考量。
對方打完官司後耍賴不給贍養費怎麼辦?
不管是由法官介入判決的裁判離婚還是雙方自行達成共識的協議離婚,只要這份離婚協議書是法院認證過的,並且認證過的離婚協議書上有明確撰寫贍養費的給付金額、方式、期限,當對方事後耍賴不付贍養費時,訴請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要求對方履行支付命令。
Q:離婚一定給女方贍養費?
錯。對方需要符合贍養費的三個訴請條件才可以要求贍養費,缺一不可。
Q:只有女方可以要求贍養費?
錯。只要符合贍養費訴請三條件,不論男女都可以訴請贍養費。
Q:女方外遇還是可以要求贍養費?
錯。不論男女,外遇即是婚姻過失,不符合訴請贍養費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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