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2021的離婚率高達0.2%,其中結婚不到5年的夫妻數更是佔了34.6%,離婚訴訟的數量也成為民事訴訟的大宗項目,而離婚訴訟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律師的幫助,尤其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時更是如此,大愛許專員將帶大家找出台南律師中的推薦律師,以及離婚訴訟中常見贍養費、監護權、探視權注意事項。
贍養費
在離婚訴訟除了子女之外,贍養費也是在離婚協議中經常無法達成協議的項目,而贍養費同時也最常被大眾誤解,事實上贍養費是一種「補助」而非「義務」。離婚訴訟中最複雜的其實是子女的相關權益歸屬,包含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等,不僅需要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願,夫妻雙方的品性、經濟能力、教育規劃也會成為法官判決的依據,因此如果當事人有積極取得子女監護權的意願的話,委任律師推薦由有過家事案件訴訟經驗的專業人士擔任,才能更有利於當事人爭取監護權。
監護權
監護權與親權都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與教育權利,差別在於親權通常是指親生父母任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權利,而監護權則是當親生父母雙方都無法行使親權時(例如:雙方皆過世、被宣告監護、失蹤等),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的遺屬獲法院指定的第三人照顧,此時被指定者則獲得該孩童的監護權,但由於多年來大眾對親權、監護權的混淆及誤用,因此口語上常以監護權代替親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包含撫養義務、管教懲戒全、財產管理權、居住決定權等。當父母離異時,如果雙方無法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達成協議,則需要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介入裁決,法官會綜合子女個人意願、父母的經濟條件、道德品行等條件,做出最有利於子女的判決。
探視權
探視權是相對於親權(監護權)的存在,夫妻離異時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即擁有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探視權顧名思義就是看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除非法官有特別裁決另一方不得探視,否則即使是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也不得阻止對方探望子女,然而探視權的執行方式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並沒有任何限制,而探視權的內容包含:探視頻率、探視方式、探視時間等必須詳細記錄在離婚協議中以避免日後紛爭,若因為離婚時沒有擬定探視方案造成爭議,則需再次進行民事訴訟請法官介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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