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代如何變遷,對配偶忠誠都是夫妻之間不會改變的義務,當伴侶對婚姻不忠貞、出軌偷吃時,身為配偶的我們絕對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但小心不要被一發現老婆或老公外遇就失去思考能力,如果沒有採取合法外遇蒐證方法,那很可能發生即使捉姦在床也是白忙一場的情況,大愛徵信業者介紹了以下的案例給大家參考:
外遇訴訟
在2020年的大法官釋憲法庭宣布「刑法通姦罪除罪化」之後,台灣法律對外遇只能夠透過「侵害配偶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且外遇訴訟在法律上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沒有主動提起訴訟,檢察官就不會介入調查,除此之外提起訴訟後,檢調單位也不會代為調查,所有蒐證、提告、答辯等相關訴訟過程都要由當事人自己處理,因此外遇訴訟的當事人通常會委任專業律師協助官司流程,除了可以有效率的處理訴訟相關事項,也能夠得到合法外遇蒐證的手法建議,避免當事人被老婆、老公外遇氣到沖昏頭,直接破門而入想要抓姦在床,這樣的蒐證方式不僅會害自己惹禍上身,更慘的是蒐集到的證據還有可能不被法官採用,因此除非擁有相關的法律背景,否則還是建議聘任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外遇訴訟。
蒐證風險
許多人對外遇還存在著「必須抓姦在床」或是「只要抓姦在床就對了」的錯誤觀念,進而疏忽了蒐證手段的合法性,台灣是個非常重視個人隱私的國家,即使是像夫妻這樣的親密關係,夫妻也同樣不能夠侵犯到對方的隱私權,小到翻閱對方的上網紀錄、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大到利用竊聽器、追蹤器跟蹤、監聽對方,都是屬於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
外遇屬於告訴乃論案件,因此需要當事人自行蒐證提告,而當事人在蒐證過程中非常容易因為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導致自己侵犯他人隱私權而不自知,處處充滿風險。
合法外遇搜證方法
外遇蒐證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冷靜」,只有冷靜下來思考對策才能為自己爭取到該有的權益,根據台灣刑法第155-2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證據都具有「證明能力」,使用違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並不會被法官採用,那麽,怎麼樣的蒐證手段才是合法的呢?外遇蒐證最容易違法的法律就是刑法315條: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從法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合法外遇蒐證的要領就是「有明確目的」以及「公開」這兩項,以下用幾個實力都是合法外遇蒐證的方法:
在公開場合側錄老婆、老公外遇的影像,公開場合包含百貨公司、飯店交誼廳、公共停車場等大眾都可以出入的地方,而外遇影像不一定要抓姦在床,愛撫、擁吻等超過正常社交行為的舉動都可以蒐證。
在兩人共同使用空間側錄、監聽,在家中或是共有的車輛上裝置竊聽裝置屬於合法外遇蒐證方式,比方說家中原本用來防盜的監視器拍到的外遇畫面,或是行車紀錄器錄到的相關音訊檔案,由於蒐證區域是兩人共同生活區域或共有財產,因此並沒有違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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