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土地買賣價格若低於公告現值,賣方要繳贈與稅?該如何節稅?里衡地政士事務所鄔孟衛所長分享一個實際案例,有一筆土地交易,公告現值為1,600萬元,但買賣雙方合意以1,000萬元成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若買賣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部分(本案為600萬元)可能被視為贈與,賣方就需繳納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財產之移轉,如對價顯不相當者,應就其差額部分,依贈與稅規定課稅」。然而,財政部曾發布函釋(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若納稅義務人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實際成交價符合市場行情,則可免課贈與稅,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鄔孟衛說明,以上述本案為例,公告土地現值為1,600 萬元,實際成交價格1,000 萬元,價差(可能視為贈與)為600 萬元,若沒有提供額外證明,國稅局可能認定這600萬元屬於贈與行為,賣方需要繳納贈與稅,適用累進稅率10%~20%,最高可能需要支付60萬元至120萬元的贈與稅(600 萬×10%~20%),而造成額外的稅務負擔。
不過財政部函釋提供救濟方式,可免課贈與稅!鄔孟衛表示,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 0900457029 號令明確指出:「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鄔孟衛指出,換句話說,如果賣方能夠提出以下證明資料,可免課贈與稅,包括 附近相似土地的買賣價格(如同區段近期成交價格)、法院拍定價格(如法拍市場價格明顯低於公告現值)、其他客觀證據(如專業估價報告、不動產交易行情)。
因此,土地低價買賣不等於一定要課贈與稅,鄔孟衛說,本案中,若賣方能證明1,000 萬元符合市場行情,則可免被認定為贈與,避免多繳120 萬元的贈與稅,提醒民眾在不動產交易前,務必先確認市場行情,並保留交易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合法節稅,避免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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