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有民眾向桃園市稅務局詢問,113年A屋全年租金收入為18萬元,可否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適用較低房屋稅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由於「租金標準」各直轄市、縣市並不相同,依財政部核定「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比率計算。如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尚未經財政部核定,則暫以最近核定年度之租金標準審認,待財政部核定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將會對未達租金標準者或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以本案為例,假設A屋113年房屋現值為80萬元,依財政部核定112年「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桃園市比率為21%,故113年A屋租金標準會先以16.8萬元(即80萬元×21%)作為審認。
因A屋租金收入已達租金標準,如於114年3月24日(因申報截止日3月22日為假日,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前,檢具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報,114年期則可按租金達標稅率課徵房屋稅。
假設財政部核定113年「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桃園市比率提高為23%,以此計算,113年A屋租金標準應為18.4萬元(即80萬元×23%),因A屋租金收入18萬元未達租金標準,因此114年期將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桃園市為3.2%至4.8%)課徵房屋稅。
又假設財政部核定113年桃園市一般租金標準比率維持21%,民眾申報113年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租賃所得,即使租金收入達租金標準,114年期也會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也提醒,如民眾持有桃園市房屋供出租使用,且符合財政部核定桃園市最近年度之租金標準者,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天(即3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申報適用租金達標稅率,再於申報出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簡單2步驟就能省下不少房屋稅金。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