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配偶已往生,欲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說明,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依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提出國稅稽徵機關核發載有「本案為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字樣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
該局提醒,民眾於申報時務必在申報書第9欄申請項目中,勾選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准不課徵後,生存配偶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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