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千金難買早知道,如果可以,當然選低的稅額!一對兄弟二次繼承老家,出售得繳納高額所得稅,才知稅額較低「舊制」早已不適用,吳淡如邀請艾蜜莉會計師來跟大家聊聊,出售繼承房過程,應該注意的稅務細節。
案例一名父親於民國88年購入一間逾30年老公寓,後來過世109年2月將房子登記予母親,怎料,母親也在同年過世,10月兩兄弟便繼承該房,這樣常見的繼承方式,賣房卻要面對高額稅金,原來牽涉到法規新、舊制算法差別。
依據法規,購屋在105年1月1日以前,適用舊制,只計算房屋所得稅;而新制是房屋+土地,課所得稅較高。
艾蜜莉說明,母親因繼承父親多年前購入的房子,即使法規課稅制度變更,財政部放寬過渡期「得沿用舊制」,也就是稅賦較輕的算法,「這時候處理房產適用舊制的所得稅,都是沒問題的」。
不過法規總要落日、時與漸進,112年11月2日發布函釋令,第二次(連續、多次)繼承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這對兄弟在隔年底(110年12月)賣房,持有期間約一年多,按照新制稅率計算,兩年內課稅45%,又函釋令放寬繼承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因此可適用持有超過10年的15%稅率。
艾蜜莉表示,房屋適用舊制,不管未來父母親誰離世,繼承都維持舊制,「但只有第一次繼承可以沿用舊制;第二次繼承會變新制」。建議繼承房產時,可與家人討論是否需要保留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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