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如果向他人購買農地,並直接登記於子女名下,可以免贈與稅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其贈與標的為「購地的資金」,而不是土地,因此應課徵贈與稅,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免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得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是指贈與人直接將自己名下的農地贈與給子女,也就是說,贈與標的為「土地」,才可以適用免稅規定。
如果贈與人簽約購地付款後,直接請出賣人將農地登記於子女名下,這種情況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的情形,該款規範不論為他人購置的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贈與標的都是出資的「資金」,只是因農地是不動產,贈與價額是參照同法第10條,以贈與時農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不必以購置農地的價款認定,並非贈與標的即為農地。
中區國稅局提醒,如果想購置農地贈與子女,並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租稅優惠,應先將「農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且維持農地農用」後,再贈與「土地」給子女,才能適用免稅規定,且在贈與後5年內的列管期間,不能再移轉或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形,以免被追繳贈與稅。
此外,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若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課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是指依該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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