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換屋族可善用房地合一2年重購退稅,但不符合要件,恐怕開心換屋變補稅。台北國稅局近日發現一個案例,是持有A屋、重購B屋,但持有A屋期間的用水資料是註記「空戶」,且無法提供具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被認定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規定不符,遭補徵稅額146.3萬元。
該局近一步說明,甲在於108年6月20日以總價1400萬元取得A屋,112年6月20日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A屋,並在同年月30日以總價3200萬元重購B屋,甲在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但國稅局查核發現,甲雖在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但持有A屋期間的用水資料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不符房地合一自住重購自住要件,最後以成交價1900萬元減除成本1452萬元與移轉費用30萬元,換算35%稅率,遭補徵稅額146.3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2年內換屋的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也必須符合相關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