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105年上路,不少屋主已開始適用「居住滿6年、享400萬免稅額、10%優惠稅率」,但卻出現不少受災戶因沒算準《民法》下修至18歲為成年,售屋時發現子女已成年,便不符合條件,因而繳了翻倍的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3個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而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優惠。
第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第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台北國稅局日前就查到,台北市北投區民眾112年申報房地合一稅,自行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34萬餘元,但因設籍的「未成年子女」變成「已成年子女」,結果400萬元免稅額飛了,最後補稅77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按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二點當中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若設籍的子女已成年,那麼即便連續居住滿6年且期間沒有出租、營業,也不符合規定。
台北國稅局補充,自住6年期間,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者可以有所變動,以未成年子女來說,就是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時,是否仍未成年。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近期出現不少因賣方沒有發現子女已成年,誤以為可使用400萬元免稅額,結果是不僅免稅額飛了,連10%優惠稅率也沒了,因此建議屋主,最好用個人或配偶登記戶籍,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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