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的土地,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的價值等於或大於換出土地的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如換入房屋的價值小於換出土地的價值,而從建商收取差額價金,則屬於出售參與合建的部分土地,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王先生於105年1月間以1,500萬元買賣取得A土地10坪(每坪土地取得成本150萬元),並與建商合建分屋,110年4月間房屋興建完成,王先生以4坪A土地(價值1,200萬元)交換取得價值900萬元的30坪房屋,並領取差額價金300萬元(1,200萬元-900萬元),不過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稅。
臺北國稅局查核後,核定王先生出售土地課稅所得138萬元【出售價款300萬元-取得成本150萬元〔換出土地4坪之取得成本600萬元×領取價款比率0.25(300萬元/1,200萬元)〕-推計移轉費用9萬元(300萬元×3%)-土地漲價總數額3萬元】,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的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27.6萬元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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