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不婚不生是目前社會趨勢,當發生繼承時,若遺產中有房屋,也必須考量未來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資深地政士指出,一個案例是,長女、次女共同繼承媽媽留下來的房子,但沒過多久妹妹也過世了,姊姊又繼承了妹妹的持份,變成2次繼承取得,近日想賣掉房子,卻發現房地合一稅竟高達近120萬元。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案例中的媽媽於民國112年往生,配偶已經去世,繼承人有兩位女兒,長女已婚、次女未婚。媽媽遺產中有1間民國88年間購買的房屋、現金存款及股票,為了公平起見,兩人就以均分繼承的方式,各取得媽媽遺產的2分之1,房屋也各持分2分之1。
但113年初未婚的妹妹往生了,因為妹妹未婚且沒有子女,所以姊姊就變成了繼承人,繼承妹妹所有的遺產,也包括這間來自媽媽繼承的2分之1房屋。
近日姐姐想賣掉這間繼承2次的房屋,概算之後才知道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不算,光房地合一稅,竟然高達近120萬元,為此不敢賣房。鄭文在分析,因為姊姊的房屋屬於2次繼承取得,前2分之1來自媽媽的繼承屬於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併入明年所得稅申報。
而來自妹妹繼承的2分之1所有權出售屬於新制,出售時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他提到,雖然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解釋,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以適用稅率由45%驟降為15%。
但因妹妹的戶籍登記中途有遷出,未達連續滿6年的規定,所以無法適用400萬元免稅額及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加上繼承取得成本是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所以產生了巨額的房地合一稅。
鄭文在指出,少子化、不婚不生是趨勢,建議遺產分配時別採用均分繼承,可考慮改採協議分割的方式。例如該案例,可由姊姊繼承不動產,現金及股票由未婚的妹妹繼承,姊姊出售房屋就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而不是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另外的情境是,若被繼承人只留下1間房屋,沒有其他現金或股票,該如何公平分配遺產?鄭文在說,也可以協議由姊姊繼承房屋後,以該繼承房屋辦理銀行貸款,由妹妹取得該房屋市價的一半的現金,如此一來,姊姊未來出售該房屋,房地合一稅也不會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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