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一位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113)年1月間死亡,生前已將名下7筆土地交付信託(受益人為林女父親)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其中1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呢?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及同法第10條之1第1款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而其權利價值計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的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的時價為準。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
高雄國稅局指出,以本案為例,林女父親(委託人)110年5月中旬與B銀行(受託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林女之父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而林女父親並依契約將名下7筆土地(含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登記至受託人B銀行。當受益人林女父親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而非已移轉交付B銀行信託的土地,所以信託財產雖有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因繼承而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的適用,因此該案應以受益人(林女父親)死亡時全部信託財產7筆土地的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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