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而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A君申報112年間(2023年)贈與名下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1/3給妹妹B女,其餘持分2/3贈與孫子C君,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1,000萬元,並同時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5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
不過經過南區國稅局查核結果,雖然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贈與妹妹B女部分不能列為扣除額,所以,核定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贈與孫子C君部分),贈與淨額256萬元(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1,0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5萬6千元(稅率10%)。
此外,另一案例為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兒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都為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 國稅局說明,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不適用免徵贈與稅,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500萬元)x稅率10%〕。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才可適用免稅規定,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供稽徵機關認定。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