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主動蒐集相關出租資料並就多屋族個人房東加強查核,請出租人務必誠實申報。
臺北國稅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出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的證明文件者,於申報時可核實列報減除,常見的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
臺北國稅局提醒,如果未能提出相關憑證,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臺北國稅局舉例指出,納稅義務人李君持有多戶房屋,108及109年度都未列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經該局依蒐集資料初步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於是函查李君,卻未獲回復,因此深入查核,查調其資金往來紀錄並函請匯款人說明,進而查獲李君多屋出租收取租金。
臺北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李君108及109年度租賃所得75萬元,補徵稅款22萬餘元,並處罰鍰10萬餘元;該局後續也持續列管追蹤李君110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臺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如有出租房屋未申報租賃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行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完成補報繳手續,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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