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最近照顧意識的抬頭,讓民眾開始認識到「病人自主」的重要性,尤其是一想到如果是自己失智、失能的時候,不管是醫療或是財產上的處置都會出現問題,處理不好,還會造成家庭的糾紛,意定監護人的角色就因此而生。《優活健康》特摘此篇,分享意定監護的相關知識,幫助民眾解惑。
這是立法院於去年通過民法新的法案,在民法中增加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有關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
主要透過契約的方式讓民眾可以預先指定監護人,當未來民眾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正常表示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時候,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這種特殊的方式就稱為「意定監護」。
小孩子小的時候,因為行為能力與判斷上尚有不足,因此會有法定監護人,來照顧小孩子;同樣的道理,在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之際,像失智、中風等狀況,都有可能會造成長輩的判斷力下降、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等狀況。
因此如何讓長輩的意願能夠充分的表達,就產生了「意定監護」這樣的制度,是在長輩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本人與受任人約定, 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子女、配偶等),以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 由本人(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當受到監護宣告時,受任人便可擔任監護人的契約,而這個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第1113-2條);意定監護亦可撤銷。
- 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可不受親(等)屬關係之限制,可以是朋友、工作夥伴、親屬等,只要受任人同意即可。
- 本人及意定監護的受任人,需至公證人處完成公證程序,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第1113-3條)
- 意定監護契約於未來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第1113-3條)
- 法院為監護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第1113-5條)
- 受任監護人可依約定報酬或不給付報酬。(第1113-7條)
如何申請意定監護?
目前各地方法院的公證單位均可進行「意定監護」申請,相關流程與辦法如下:
應到場的人
- 意定監護契約訂立或變更之公證,本人及受任人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 意定監護契約撤回之公證,撤回人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應備文件
- 請求人均應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自到場。
- 請求人及受任人應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 辦理意定監護契約變更之公證者,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如曾變更意定監護契約者,宜提 出歷次變更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 依民法第1113-4第1項規定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提出載有受指定人身分資料之文件。
- 辦理意定監護契約撤回之公證者,應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及已以書面向他方撤回之證明(例:存證信函)。
- 其他必要文件(例:公證人於親自接觸當事人後,對當事人之心智或精神狀態有疑慮,得要求當事人補提醫師診斷證明 等文件)。
- 到場當事人須意識清楚,明瞭意定監護契約之真意。
-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 時撤回之。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
-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 契約。
- 如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得隔離單獨詢問本人。
(本文獲家天使授權轉載,原文為:當自己失智無法做決定時,意定監護人來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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