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近幾年來預售屋買賣糾紛頻傳,不少人好不容易存錢買房,卻因「預售屋契約約定內容」未看清楚或是標示不明確而成了冤大頭。日前就有一名網友抱怨,當初買預售屋,建商說會給明火,但目前結構已完成,建商卻說要改用電,因此相當錯愕,急PO文詢問,「現階段是可以跟建商求償?或是有什麼相關法律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嗎?」
原PO進一步表示,當初明明合約上清清楚楚說用瓦斯,現在卻擅自改用電,誇張的是,建商還僅簡單寄了一個同意書要大家簽名,難道這沒有違背法規?不用負相關責任嗎?而這名網友更PO出建商令人錯愕的回覆,「如用瓦斯管線會以明管貫穿每個住戶客廳,因為考慮到房子的使用是一輩子,明管會導致室內的空間被壓縮,而且如果要裝潢包明管除了必須花一筆裝潢費把瓦斯管包起來,消防法規還會要求使用瓦斯偵測相關設備,這個費用也蠻高的,評估起來每個月電費或許高一點點但是其他空間方面的使用一輩子都比較舒服也可以省一大筆錢!」
文章曝光後掀起網友熱議,「這個理由怪怪,瓦斯管線不是都沿著牆外走,大概都在工作陽台,也就是近廚房處,為何會貫穿每個住戶客廳?會不會有甚麼不為人知的設計疏失?」、「開放式廚房如果是超過15樓的建築本來就要用電,除非要有隔牆將廚房隔開才能用明火」、「超過一定樓層的大樓,廚房必須是隔牆的獨立空間才能使用明火,是防火的考量」、「開放式廚房法規定不能用明火,如果你有白紙黑字的證據,證明建商答應給你可使用明火的開放式廚房,那你就可以向建商提告求償了」、「我最近買的兩間住宅都是超高樓層,通通都可以用明火,防火區隔、防火門等都有做,建議樓主聯合其他屋主去跟建商協商,有律師陪同更好」。
也有內行人指出,「不要相信建商話術,就是偷工減料想便宜辦事」、「因為牽天然氣管路很貴,建商不想花這筆錢而已」、「天然氣公司是暴利,申裝很貴的,所以不裝天然氣建商可以省不少錢」、「很明顯就costdown而已,建案如果離瓦斯管太遠,設管費很驚人」。
為此,律師游嵥彥表示,消費者是否能於現階段即向建商求償,主要是必須視預售屋契約約定內容而定。首先,案例中預售屋契約已清楚約定房屋將使用瓦斯,相關約定屬預售屋契約內容,建商就有義務要依約履行。其次,消費者需要再檢視預售屋契約中有沒有「建商可以變更設計」、「建商變更設計需要經過消費者同意」或相關類似約款,以及預售屋契約中有無「建商違約變更設計將產生什麼責任」等不同約定內容認定。
例如:預售屋契約中有約定建商變更設計需得消費者同意,消費者即有權拒絕同意變更,若建商未得消費者同意即擅自變更,消費者除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外,也可以視個案具體情況,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瑕疵非屬重大,只能主張減少價金),或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的規定主張損害賠償。當然,很多建商會在預售屋契約中約定,建商有權變更設計且無需得消費者同意,如此一來,的確就是會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
然而,建商的預售屋契約的約定也並非免死金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目的,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若預售屋契約約定內容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可以檢視相關約定內容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民法第247條之1等規定,契約約定有顯失公平而可能導致無效的情形。
另外,游嵥彥補充,倘若預售屋契約的確有明文約定建商應給明火,而且也沒有針對變更設計有其他的約定情形下,依照民事法律「契約嚴守原則」,建商即應依契約約定履行,建商片面寄發同意書要消費者簽名,定性上是屬於「向消費者提出變更契約的意思」,消費者是沒有義務配合簽名的。若建商仍執意變更,便很有可能會構成民法不完全給付,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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