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出售由配偶所贈與的房屋土地,而配偶是在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可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因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的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從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而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2.0實施後,新制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持有期間,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課徵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的房地則35%稅率,且營利事業將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指出,王小姐112年(2023)8月間出售從配偶林先生於111年(2022年)3月間贈與的房地產,該房地產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2018年)5月間以650萬元買入,之後王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不過持有期間可依前述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的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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