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近年不少開發公司、投資者透過《土地法》34條之1的「多數決」,進行處分,卻衍生出多數共有人合法欺凌少數共有人的畸形現象,甚至引發不少爭議。不過俗稱「霸王條款」的《土地法》34條之1,因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內政部在112年8月22日公告修正《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監察委員施錦芳在111年就指出,《土地法》34條之1在民國60幾年立法當時,經濟社會條件跟現在不一樣,當時該條文的立法旨意在於透過「多數決」的方式,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但實務上,常常出現未能兼顧其它共有人權益的疑慮,導致共有不動產的糾紛頻頻不斷。
當時施錦芳以台中市的太平遊樂大樓案為例,已荒廢30年,僅剩1樓有部分店面營業,前幾年有建商想整合改建,收購2到4樓產權,並引用《土地法》34條之1處分,用80萬元就將1樓豆花店面的產權強制過戶。
該豆花店所有權人當初以總價500萬元購入,且每年營業額及淨利都超過百萬,建商卻僅提出80萬元的對價補償,嚴重侵害其生存權與財產權。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安正指出,《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從113年1月1日生效,這也代表今年起,這種共有人被迫整合賣掉產權的亂象將終結,也能減少市場的開發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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