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買房下訂前必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裡頭記載房子產權登記、周遭環境、使用現況等,供買方了解房屋各方面狀況,為買賣雙方及仲介交易之重要文件。近日有民眾透露,買了一間中古屋,一年後從鄰居口中得知曾經漏水,但前屋主沒有揭露事實,他深怕未來漏水問題再度發生而求償無門。
該民眾在「買房知識家 A你的Q」中發文,去年買了一間屋齡20年中古屋,最近與樓上鄰居閒聊,鄰居稱讚18年前自家浴室漏水到你這間房子時,聘用的水電師傅施作良好、雙方也快速處理完,事後再也沒有發生漏水。
不過原PO聽在耳裡,心情難以言喻,原PO表示,當初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裡頭,前屋主未勾選漏水事實,也沒有告知,若不是此番對話,他根本不會得知漏水實情,不免擔憂「未來如果又漏水下來,是不是我就不能跟屋主求償?」,難道賣房時可以不用告知18年前曾漏水嗎?
貼文令網友看傻,「18年前…我看了什麼」、「你簽約買房沒提出問題,而目前房屋現狀也沒問題,但現在看似唯一有問題的是你」、「基本上房仲在現況調查的時候難以發現,另針對屋主已修復的狀況,更無法知悉,實在很難要房仲去追根究底」、「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是現況有沒有漏水,跟18年前沒有任何關係,他寫沒有漏水,如果你發現有,就可以請求修復或補貼修繕費用,前屋主只是當時漏水,正說明師傅處理得很好,沒毛病啊!」另有人表示,牽拖18年前的事情實在無意義,「18年薛平貴都回來了好嗎」、「難道地震來了,你家龜裂了,也要找前屋主?不要這麼離譜好嗎?」
房產粉專「賣厝阿明」說明,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瑕疵擔保責任的時效是從標的物交付起算五年,但現今市場幾乎所有房屋仲介都說半年,是因為民法有提及,買方在受領標的物時有檢查的義務,如果檢查時有發現瑕疵的狀況,應立刻通知賣方處理,若買方並未檢查或發現有瑕疵問題後並未立刻通知賣方處理,那麼從發現瑕疵起算六個月後,就無法要求賣方負責,但假如是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就不適用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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