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再轉繼承」跟「代位繼承」差很大,並影響否有繼承權的問題。資深地政士分享實務案件,阿公很早過世剩下阿嬤,並育有2男2女,共4個小孩,長男比阿嬤早往生,他的女兒拋棄繼承,但去年阿嬤過世,該名已拋棄繼承的孫女,卻能繼承阿嬤遺產,甚至向法院提出變價分割的訴訟。
鄭文在說,長男往生時因為有債務未清償,女兒便在父親往生3個月內向法院完成了拋棄繼承權的聲請,而阿嬤跟叔叔、姑姑們,因為屬於民法1138條的第二及第三順位繼承人,也都在知悉得繼承時的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沒想到去年阿嬤往生了,長男的獨生女自然,也就是該名孫女,主張「代位繼承」父親的繼承權,於是阿嬤的遺產就由該名孫女,和叔叔及2位姑姑繼承,以「公同共有」登記該房屋。
而這間房子為其中之一的姑姑居住,也就是居住的姑姑實際的所有權只有潛在持分4分之1,使用權則是全部。日前居住的姑姑收到法院的起訴書,長男的獨生女,向法院提出變價分割的訴訟,讓她相當氣憤。
鄭文在解析,當繼承發生時,繼承人間如果有共識,繼承的不動產可以登記為「持分共有」,若對繼承的不動產沒有共識,只能先以「公同共有」辦理登記,但因沒有應有部分,未來出售時相對困難,只能透過多數決或是法院判決來處分不動產。
他則建議,等法院排定拍賣時再買回來就好,即使沒有參加投標,只要拍定人不是共有人,還是可以就拍定的同一價格,主張優先購買權,將房屋買回來,繼續居住使用。
該名姑姑更疑惑,這個獨生女在他爸爸往生時已經拋棄權,為什麼阿嬤往生時她還有權利繼承?理論上應該沒有繼承權。
鄭文在說,由於這次阿嬤的繼承是「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繼承權直接來自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的權利,因此有繼承阿嬤遺產的權利。
他解釋,假設是阿嬤先過世,爸爸後來往生,屆時法律關係變成「再轉繼承」,獨生女這時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代位繼承」及「再轉繼承」繼承權有無,結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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