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租屋糾紛時有所聞,房客與房東都必須學會自保。一名房東就在臉書社團「房東互助會」上表示,原本跟房客簽約每月5日繳房租,結果對方到了8號都沒繳,之後還要求改成每月10號再繳,催繳時房客都回覆會處理,但至今都沒收到,向版上網友求助究竟該怎麼辦才好?
對於這種情況,不少網友認為原PO別輕易讓步,「契約違約怎麼寫就怎麼走,不然簽約幹嘛?」、「不要改,不然下次就變15號,再來變20號,然後一直拖」、「改成10號,會拖的個性還是會拖,所以就乾脆訂5號,不繳就是催繳,每個月都如此的話,到約就不要再跟對方續約了」、「我也遇過這種,之後可能越來越誇張,甚至欠租失聯,可以跟他談解約,可能賠一個月讓他搬,不然住越久越不想搬,如果走法院曠日廢時,很麻煩」。
但也有其他房東提到,有一部分民眾的發薪日是10號,若房客正常繳租,仍可商量,「如果他是月光族,10號可能發薪水,你先了解一下」、「要不要改10號,取決於你的決定,有些人領薪水就是10號,若房客是這樣的情況,平常也都正常,我都會答應」、「5號改10號我會同意,有的時候換工作發薪水的時間也不一定,互相體諒,日子會比較好過」。
遇到類似的情況時,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曾建議,房東在出租房子時,訂立書面契約最好要經過公證,這對於對房東的保障是,如果房客不給付租金,或是租期屆滿不搬遷,房東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跳過繁瑣的訴訟程序,即可取代確定判決,不必擔心反成為弱勢的一方。
劉韋廷也提到,租賃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談妥就算合約成立,例如LINE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都能以玆證明,但最好還是以雙方訂立書面契約為準,以免損失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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