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完全沒聽說!」一名購屋族PO文表示,買房簽約後隔天,才發現附近有焚化爐廠在施工,令他頓時後悔想解約,請益賠償金額問題。
該位民眾在PTT透露,簽約後的隔天,自己發現房屋附近約600公尺,正在進行焚化爐施工,之前完全沒聽說,契約內容也無告知及揭露嫌惡設施。目前他僅繳完斡旋金,「請問這樣還是要付到10%房屋+仲介費+代書費嗎?」
對此,睿均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游嵥彥表示,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垃圾焚化廠屬於重要環境設施,若不動產周邊半徑300公尺內有此類重要環境設施,應於成屋、預售屋等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明確標示;另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也要求房屋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
由於內政部所頒佈的相關規範,就重要環境設施僅於「不動產周邊半徑300公尺內」賦予出賣人或房屋仲介業者如實揭露義務。本案例中焚化爐和房屋之距離為600公尺,超出房仲業者所應負告知義務或揭露義務範疇,原則上購屋者難以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房仲未盡告知義務等。
如果民眾已簽立買賣契約書,後續反悔不願履行買賣合約,屬於違約行為,除非有其他契約終止、解除、或無效事由,否則須依買賣契約違約條款的約定負相關違約責任,頂多在違約金過高時,可向法院請求違約金過高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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