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健康/報導
近期各界關切雞蛋相關議題,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表示,中央與地方於11月起啟動聯合稽查, 如查有標示不符情事,將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4至400萬元罰鍰,有衛生安全疑慮時,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並封存該產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
日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與農業部已於今年9月完成16家進口雞蛋洗選業者、13家倉儲/物流業者聯合輔導及59家液蛋製造業者查核,並於同月14日起針對全國販售通路進行市售雞蛋稽查專案。農政及衛生機關除持續就法規及管理面檢討精進相關措施外,另針對民間自行進口雞蛋或液蛋,政府亦積極加強宣導並督促業者於國內進行洗選販售或製作成加工蛋品之標示,應符合相關規定並保存產品銷售紀錄。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督導協調農業部及衛福部食藥署辦理法規說明會,邀集國內相關蛋商公會、液蛋業者、報驗義務人,宣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相關法規及案例說明。後續中央與地方政府農業局(處)、衛生局也將於11月起啟動聯合稽查。
本次稽查規劃依衛福部食藥署定期盤點進口蛋品業者之名單,由業者登記地所轄之農業及衛生單位共同執行查核。查核重點包括:食品業者是否保存來源文件及流向紀錄、產品標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例如原產地(國)是否正確、進口雞蛋如經洗選,其有效日期不得超過該進口雞蛋之有效日期、液蛋產品之混合加工未有實質轉型,原產地應依混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個別標示等。如查有標示不符情事,將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4至400萬元罰鍰,有衛生安全疑慮時,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並封存該產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強調,政府將持續加強進口蛋品邊境查驗及後市場稽查,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