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有計畫步入婚姻的情侶,為了以後過更穩定的生活,會一起做投資、買股票,甚至置產,在沒有婚姻契約的限制下,許多事只要協議好就好,不過世事難料,若婚前買房不幸分手,產權的轉移有這麼容易嗎?
一名剛失戀的網友在PTT發文,去年和女友購入預售屋,登記共同持有,本以為能在交屋前登記結婚,但事與願違,突然發現被戴綠帽,目前狀態已分手。比較麻煩的是房子的問題,有去詢問代銷,得到的答案是可以將共同持有更名為只有我的名字,但需支付房子總價千分之一的手續費,以及需擬一份私約去證明前女友把她的部分轉讓給我,不忘哀嘆:「奉勸各位買房前就要先登記」。
貼文曝光後,意外引起網友討論,稱「真麻煩啊,果然還是只登記一個人單純」、「所以還是自已買就好」、「應該要恭喜你,已經登記了才是真麻煩」、「幫拍拍,不過好險能拿回房子」、「到底為什麼要登記給女方」、「至少你還能付千分之一更名,我的建商打死不給更名,叫我照合約過戶後再自己想辦法」。
有過來人回應,擬私約是因為國稅局交易日認定並非以轉約當日,而是以雙方合意交易日,所以要合約證明。沒有合約,也要寫一份說明書,雙方蓋章簽名。
至於網友稱「還好沒結婚,否則更慘」的說法,讓人好奇類似情況發生在夫妻,是否會更複雜?對此,睿均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游嵥彥表示,無論是情侶、夫妻或是家人間合資買房共同登記的情況其實差不多,不過如果是發生在夫妻間的贈與而辦理移轉登記,反而是可以免除贈與稅。而無論是情侶在婚前共同買房,或是婚後夫妻共同出資的保障,主要都是看各別實際支付的金額與登記持分的比例是否相符,因為婚後購屋在民法上是認定房子的「財產權」是夫妻共有,所以如果婚後買房,往後要爭取房子的「所有權」,還是看是否有登記為所有權人。
所以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共同買房,如果有實際出支,建議都要保留所有交易收據、匯款單、稅賦收據等資料,做為出資的證明;或是合購房產訂立的私契,最好都能到法院進行公證,讓法院留存一份契約內容,以免他方日後不承認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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