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近期財政部提出「房屋差別稅率2.0」,也稱所謂的囤房稅,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戶數,由現行的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稅率也依戶數進行差別稅率的調整,並決定在112年9月底前將草案送請行政院查核轉立法院審議,可見政策推動及修法決心明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提出房屋持有人要注意的地方。第一、 「縣市歸戶改為全國歸戶並全數改採差別稅率」,雖現行的法令對於自住住家用房屋的規範,本就為全國三戶,但因以往將房屋稅視為地方自治權,因此並未採取全國歸戶,故在查核實務上較難勾稽辨識。
過往非同一縣市擁有多戶住家用房屋,可能會有重複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的錯誤情形,而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也是依各別縣市所持有的戶數適用房屋稅率。
未來改採全國歸戶機制,則民眾在全國各地購置的房屋,包含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擁有者將歸戶統計戶數,則在辨識適用三戶內的優惠稅率1.2%及第四戶起提高為2%至4.8%的全國累進差別稅率,將更加精準統一。
第二、「特定住家用房屋適用較輕稅率」,供自住使用的的房屋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一戶,並排除由各縣市政府訂定的高價房屋,可適用調減稅率為1%,而高價房屋的標準則預計參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也就是豪宅限貸令的台北市7000萬以上,新北市6000萬以上,其他縣市則是4000萬以上自用住宅。
第三、財政部每年度皆會公布住家用租金標準,若房東申報之租金收入達此標準,則房屋稅率也可以調降,舉例111年度台北市房屋的租金標準為房屋現值的20%,則若現值200萬的房屋出租的全年租金達40萬以上,則房屋稅及非住家用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若房東申報的租金收入達此標準,則房屋稅率也可以調降最多1.2%,減輕約2.4萬元房屋稅金。
第四、陳建宏表示,實務上,往往會有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一戶房產,因產權複雜而無法進行處理利用,以致產生非自願性閒置房屋的議題,針對此情形的非自住房屋也可適用較輕稅率。
第五、為保障建商成屋合理的銷售期間,本次修法預計給予建商兩年寬限期,雖調高最低之房屋稅率為2%,但也將於寬限期成屋的稅率調降為3.6%,不至使得建商成屋於全數適用最高稅率4.8%。
陳建宏指出,現行每年5月1日開徵前一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的房屋稅,並且係按月稽核調查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因此課徵期間當中有買賣過戶的情形也需逐一判斷,較為繁瑣,財政部研議預計未來採取地價稅的課徵方式,改採年度課徵並以基準日持有者及使用情形做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及稅率,統一課徵,而有例外情形再自行提出特殊稅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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