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重購退稅是否有居住事實,國稅局竟然連台電度數都會去查!《好房網》去年曾報導,一名桃園民眾因在台中工作,於是「先買後賣」先買台中再把桃園自住房子賣掉,沒想到國稅局以桃園房子是低度用電認為「無居住事實」,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共約118萬元被打槍。
當時處理該案的資深地政士陳勝樺,後來協助該名屋主,回函國稅局說明居住事實,沒想到捎來好音訊。陳勝樺說,民國111年初有一名屋主以總價1500萬元在台中買房,4月則以1450萬元出售桃園房子,而桃園房子是在109年6月買入,因此房地合一稅達118萬元。
該名屋主因到台中工作兩年,所以決定換屋,移居到台中。也跟房仲確認,「兩邊都沒有出租營業,在出售時戶籍有在出售房屋內,可以辦重購退稅,並在申報房地合一時,直接扣掉加上一些成本費用,等於是不用繳。」
沒想到賣掉桃園房子幾個月後,國稅局說房地合一稅不符重購退稅條件,要求補徵118萬元稅額。陳勝樺指出,因當事人只有假日偶爾才會回桃園,國稅局認為依據台電「低電度」認定是空戶並無居住事實,不符合自住重購退稅條件。
陳勝樺後來協助屋主舉證三點「居住事實」,包括「少居住並不代表未居住」,第二、提供郵務收件的事證,第三、請管委會總幹事提出進出、居住事實的佐證。後來,該案在確認有居住事實的情形下,也順利守住換屋的房地合一「重購退稅」118萬元。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