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據內政部統計近四年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例,自2019第一季至今(2023)年第一季,主要以「漏水」累計1089件居冠,依次為「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施工瑕疵」。值得注意的是,「交屋延遲」糾紛件數年均落在15件,不過自2022年起有翻倍成長的事態,顯見疫情造成缺工缺料,導致許多工程延宕。
一名網友近日在《買房知識家 A你的Q》發文哀嘆,買的預售屋合約載明去(111)年6月30日前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除非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以及未依規定付款等影響工期;無奈如今已逾期一年,原PO目前沒有意願主張解約,所以想問大家有跟建商凹到補償方案的嗎?
貼文曝光後,釣出許多苦主同病相憐,「很難,我們也是晚交屋一年多,建商都推給疫情,然後說我們三年前買都是賺到」、「N年前買的,建商也是延期半年交屋,理由是那年颱風來得特別多,後來交屋每戶賠償我們冰箱一台」、「我們建案延期3個月交,建商送我們熱水器,共體時艱可以接受」、「我則有跟建商協商,還有上調解委員會,最後因不想走法院,所以拿到大約六成的違約金」。
內行人一看直呼:「這沒戲啊!」建商百分之百以疫情為由順延交屋時間,或許能拿到部分賠償,但要拿到完整賠償難,上法院也很難,合約第一條就足夠建商作為延後交屋的合理理由。
還有網友表示,「關鍵就是如何不解除契約,但要拿到每日萬分之五的延遲完工賠償」、「如建商違約不賣,買方就虧大了」、「現在建商很聰明了,完工日都要多壓3至5年,能拿到都是109年以前簽約的」、「這兩年房價漲幅大,有些建商巴不得你解約」。
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如有延遲給付的情形,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另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簽訂逾期超過8個月才算違約,其實也是不合規定的。
消基會董事暨房委會委員張欣民曾表示,建商延遲交屋、拉長工期情況越來越常見,也不只新案會發生,若是中小型建商機率更大,不過完工時程拉長至7、8年之久算是少見,推測可能原因,一、建商本身財務體質不佳;二、大環境缺工缺料影響;三、工程技術面問題,有些建案在基礎工程上需耗費較長時間。
Facebook粉專「賣厝阿明」也撰文指出,預售屋合約一定要載明什麼時候開工、什麼時間會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等必要設施。若非上述原因延期交屋,消費者可要求賠償,建商應按照已繳價款的萬分之5延遲利息,以日計算給消費者。例如前面已經付了100萬元,1天的違約金就是500元。
還提到要別注意3類型建案:一、小型建案。規模不大的建案因為基地小、戶數少,尤其現在缺料缺工,通常人力會先被大型建案或合作較久的建商挖走;二、新建商的建案。新成立建商論財力相較於有經驗大品牌建商更容易因為缺乏市場的應變能力,面臨到倒閉的問題,最終成為爛尾樓。就算最後順利交屋,施工過程也可能會因為缺乏經驗品質堪憂,進而變成所謂的「一案建商」;三、太快成案的危老建案。部份危老重建的類型是地主找中小型建商來合蓋,而中小型建商就包含上面提到的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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