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繼承來的房子,可謂天降財富,不過,要注意的是以民國105年作為時間分野,若打算賣屋,一種是免房地合一稅,一種則要繳房地合一稅,後者甚至可能讓分到的遺產淪為紙上富貴,減損了實際的收益,甚至造成繼承人間兄弟鬩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依照新制房地合一稅規定,105年起購買的房地產,出售時除了土地增值稅,還要課徵房地合一稅。如果是買賣,取得成本是買價,如果是繼承,取得成本是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或是金融機關的抵押權未償債務。
所以,105年是房地產稅賦的分水嶺,105年之前取得的房地產,出售時只要繳納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105年之後取得的房地產,出售時除了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外,房地合一稅取代了房屋交易所得稅。
為此,不動產的買賣增加了一筆大額的成本「房地合一稅」,稅率為45%、35%、20%與15%,即便自用住宅雖然有400萬的免稅率,但稅率也要10%,民眾必須小心隱藏的高額房地合一稅。
鄭文在提醒,當父母親往生,遺產中的不動產,可能是不同的時間取得,當然包括105年前、後時間取得的不動產,在遺產稅申報時,遺產價額很好判斷,但是當繼承人再出賣時,隱藏其中的房地合一稅,一定要去試算,否則,當心分配到的遺產只是紙上富貴。
他表示,在以往的繼承案件中,由於繼承案件免課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都可以得到齊頭式的平等,因為再出售時,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都是以被繼承人往生當年的公地公告現值重新計算,繼承人再出售該房地產時不會有「隱藏的成本」。
但是,當遺產中若有被繼承人105年以後取得的不動產,繼承人繼承後再出售,可能就會有最高45%的房地合一稅出現,一定要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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