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買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也就是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2017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2019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又於2022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張先生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2017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他為2019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為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須補徵稅款200,000元。
張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張先生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他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2019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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