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張先生詢問今(2023)年想贈與名下土地及房屋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贈與稅額如何計算?若由兒子繳納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嗎?對於張先生的疑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清楚說明。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及《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且確實是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算贈與稅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但如果不動產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已繳納稅款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高雄國稅局以張先生的案例來說,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若能提示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確實是由受贈人(兒子)繳納支付、並有證明的相關資料,則贈與淨額為-4萬元(230萬元+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37萬元-3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若由贈與人(張先生)代為繳納該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時,則贈與淨額為36萬元(230萬元+50萬元+37萬元+3萬元-244萬元-37萬元-3萬元),應課徵贈與稅額3萬6千元(36萬元*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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