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為了維護社區的安全和隱私,絕大多數有電梯的住宅大樓都會設置有電梯管制,在沒有管理員時,需要靠刷卡感應來啟動電梯,不過如果這個樓層管制限定了住戶只能到自己居住的樓層,可能就有點問題了。
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 A你的Q》抱怨,表示自己購買了一間沒有管理員的華廈,日前召開了讓住戶彼此認識的社區大會,不料這時有人提出了樓層管制的要求,各樓層住戶只能到自己居住的樓層,讓購買一樓戶的原PO相當不滿,因為未來如果想去頂樓天台曬被子、看星星就得要爬安全梯才能上去。
再加上頂樓戶都是同一群人的親戚買下,口徑一致的表示不給人經過梯廳,說如果開放電梯導致家中遭小偷,有磁卡的人通通都有嫌疑,讓原PO感覺到頂樓住戶想要霸佔頂樓天台的使用權,因此想看看是否有相關規定能反駁這項條例。
網友們也紛紛提出自己的看法,回應「應該在開會時提出,那妳不用負擔電梯費用,有經過會議同意就好了,如果頂樓要約定專用,那頂樓維修,約定專用人要負責維修費用」、「你提議住一樓也要鎖一樓,請他們不能到一樓。樓梯電梯間是公共設施,你也有持分,住戶大家都可以走。有疑慮請他自己梯間可以裝監視器」、「我會贊同,然後備註不繳電梯使用費,只要其他樓層都同意,未來也不付電梯保養與換修費用。這樣省很大」、「真的不合理,除非要有直達頂樓的電梯才鎖才合理,不然就是約定一樓管理費少繳,以後電梯維修也不用繳」。
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共用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如法定空地、防空避難設備、法定停車空間、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等。
雖然對於共用部分,依同條例第9條第一項規定,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是縱依規約約定,惟其限制之內容尚不得影響區分所有權人之法定權益。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規約約定不得違反建築法令及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法令之規定。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違規私設路障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等。
郭紀子表示,這個個案就是屬於「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因此不讓人使用電梯到頂樓,是不符合規定的,對於其他住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問題,住戶應針對瑕疵採取合法救濟方法,如未經法定或規約規定人數比例通過,或該決議有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規定,或決議內容違法法令、規約時,可以主張該決議無效。但不宜以不繳管理費等非法手段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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