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 -戴貴立、蔡菁芝/專題
中國大陸,民眾打架互毆一般拘留多久? 上海刑辯宋律師解說:「看傷勢鑒定的結果。如果都是輕微傷或者以下的,那就屬於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一般會組織雙方進行先進行治安調解,如果調解達成一致並履行完畢的,公安機關不再進行處罰。如果無法達成調解協定或者達成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處理。
對於打架鬥毆,最多是治安拘留15日。 如果有一方構成輕傷二級以上的,那就屬於刑事案件。如果無法調解的,基本是就是判實刑。如果達成調解取得諒解的,緩刑的可能性較大,甚至還有機會爭取不起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在大陸教書的一名助理教授,曾經在上海目睹當地人起爭執,他們嗓門大,而且非常會吵,但是就不動手,完全符合「君子動口不動手」默契。
就有兩個人街頭言語衝突,肢體不動,比手畫腳也不會碰觸對方。有位仁兄如是表現:「挺著胸膛說,你來啊!你來啊!我等著你來打我。」
台商養的狗對著行人吠,民眾不滿毆打狗。狗主人理論,魯莽的民眾竟然出手打主人。這個台商氣不過,還手。事後兩個都要裁處拘留15日。幸好台辦介入了解,是路人先動手。雙方動手都不對,可是情理上還是狗主人被迫還手,最後網開一面,先打人的關,台商就放過了。
原來,打人有刑責,動手拘留15日。這在台灣是不可想像。血氣方剛的一言一不合,刀槍相向或是球棒打人。所以兩岸比較,對岸治安比較好一些,但是一樣也有失去理性動粗的人。
上海這種「我等著你來打我」,簡直是激將法的極致,或是說,誘對方動手,對方關15天,如果驗傷屬實,刑事成立,那也是調解必須花錢賠償,刑事牢跑不掉。
北京青年報報導,被掌摑女子發布視頻稱,當天其獨自乘坐高鐵,在其後排坐了5個人,其中兩個大人三個小孩。列車行進過程中,孩子一直在玩遊戲,其間多次撞擊其所坐椅背。該女子稱,由於無法忍耐孩子多次撞擊其椅背回頭制止,卻引起孩子家長不滿,雙方口 角;爭執中,孩子家長扇了該女子一巴掌,該女子也進行還擊。
報導還指出,警方認定雙方構成「互毆」,對上述被打後還手的女子處以人民幣200元行政處罰,對孩子家長處以500元行政處罰。女子隨後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堅持不和解,目前她正提起行政覆議。這就看出,大陸「互毆」是兩造都要處罰,打不還手,罵可以還口,才能保平安。
更早的校園故事,記者認識的一位北部律師就曾經氣憤同學,言語衝突自己打自己。民國64年,當年他是高雄中學高三十八組一位同學,曾經問班上綽號老班妖怪的數學問題,老妖怪答:「**毛」不鳥他。隔日問小妖怪(兩個同學都是理光頭,故以老小妖怪知之)英文,也是「**毛答覆之」。這時這個個子高的同學,氣急敗壞,指著兩個妖怪罵:「我問你數學,你答**毛,問英文他也是答**毛,今天導師規定不能和同學打架,為了正義公理,我打我自己可以吧?」言罷,自己往胸口砰砰重搥兩下。
此事當年在班上非常轟動,基於氣憤,自己打自己,少見的自虐行為。旁觀的劉同學至今還是可以繪聲繪影,生動描述當年場景。另外沈同學在週記上如是寫:「我班邱同學很奇怪,自己有理,但是又不敢打同學,與人爭執打他自己!」
班長被導師王鳴飛叫去問,了解之後說:「自戕可以,傷人試看看!」導師的威望,班規之嚴,由此可見。秦代人民不敢自相打架,只能一致對外,勇於公戰,這種戰鬥民族,當然能夠統一天下。
大陸公領域,監視極嚴謹,半夜也安心出門。據說廣西南寧有一個歹徒持槍搶銀行,當天就逮獲。據說15秒街頭一次掃瞄錄影,罪犯無所遁形。善良人民不會擔心街頭錄影,監視公領域,下存心作惡的根本不怕,惡人犯罪根本沒有任何僥倖逃脫追責。
圖:當年雄中王鳴飛老師得到學生敬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