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想要寫遺囑,身後將財產給特定人,一定得按照《民法》第1189條的方式簽立,否則遺囑無效,最後只是白忙一場。資深地政士指出,有一名男子沒娶老婆,父母也已死亡,往生後依照法律規範,繼承權就落在兄弟姐妹身上,因此他先自書遺囑指定將房子給姪女,但沒想到往生後,這份遺囑竟無效。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民法》第1189條,遺囑有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有一個案例是,沒有結婚、父母已過世的男子,簽立自書遺囑一份,將房屋指定要登記給姪女,日前該名姪女得知叔叔走了,打算用這份自書遺囑正本,辦理房屋的繼承登記。
鄭文在說,沒想到自書遺囑中塗塗改改多處,該遺囑是否有效,實在令人懷疑,因為《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若該自書遺囑無效,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繼承,而非按照自書遺囑遺贈給姪女。鄭文在提醒,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專長,更有權利安排自己的身後事,如果因為不小心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造成遺囑無效,一定是往生者所不樂見的。
他表示,現行比較主流的做法是以公證遺囑為主,其中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該二人具有地政士的資格,未來遺囑人死亡,遺囑發生效力時,再由見證地政士無縫接軌,配合辦理遺產稅申報及遺贈登記。鄭文在也呼籲,遺囑仍身後事,花少許費用,讓法律專家來完成程序,應該比事後發生繼承爭議的訴訟程序簡單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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