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戴貴立/專題
主計單位及專業人員善用法規致力服務,好還要更好,尤其在辦理撥付定期退撫給方面,必須考慮周詳,找出依法有據,可行之道。
銓敘部為因應發放機關按月撥付定期退撫給與之需,於2018年6月26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6條第2項規定訂頒《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以下簡稱《發放退撫給與辦法》),分行發放機關作為撥付定期退撫給與之依據。
因此,師友638期民國112年四月號,針對退撫給予問題,本文旨以舊制發放機關人事單位、總務(秘書)單位及主計單位(以下簡稱主辦三單位)之主辦同仁辦理撥付定期退撫給與為例,剖析上述主辦同仁宜如何本著善用法規致力服務,並強化溝通協調之機制,以增進在各機關學校之服務價值,俾達成好還要更好之目標。它值得軍公教人事及會計主計人員閱讀參考。
茲摘述《發放退撫給與辦法》及《中央政府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劃帳發薪要點》)之主要規定如次:
(一)《發放退撫給與辦法》 第15條第2項:發放機關應於每月1日將定期退撫給與直接撥入領受人 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或專戶。遇假日而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於當日發放者,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放。
(二)《劃帳發薪要點》 1.第2點:劃帳發薪係指機關依規定按月支給員工之薪餉、 退休人員月退休(撫卹)金等等,撥匯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分別劃撥其員工個人開立之存款帳戶。 2.第4點:機關實施劃帳發薪,應自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如須訂立合約者,由雙方協調訂定之。 3.第9點:機關編製劃帳發薪之員工薪津付款憑單,應以受委託金融機構為受款人,其庫款領取方式應註記為「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並填載金融機構代號及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於發薪日前七天送財政部國庫署辦理跨行通匯入戶準備作業。 4.第10點:財政部國庫署收到機關編送之劃帳發薪付款憑單時,應於發薪日前二天將款項撥匯各受委託金融機構。如逢假日,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辦理。
(三)茲將領受月退休金之現況案例分述如次:
領受新制月退休金部分 ,當填寫申請退休表件時,原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主辦同仁通知配合新制發放機關撥付月退休金之需,須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庫)或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銀)之存款帳戶。因此,赴臺銀開立存款帳戶,以應需要。
退休迄今,新制發放機關皆按《發放退撫給與辦法》第15條規定,如期於每月1日撥入存款帳戶,從未延至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始撥入。探究其要因係新制發放機關參酌《劃帳發薪要點》第4點規定,與上述三家銀行分別訂立類同委託劃帳發薪作法之合約所致。
領受舊制月退休金部分,填寫申請退休表件時,原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主辦同仁確曾洽詢舊制月退休金將撥入原領受薪餉之存款帳戶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當時,經考量舊制月退休金為數不多,且分九年逐年遞減,年紀隨著歲月增加,擁有存款帳戶與金融卡不宜太多及未來主要收入為退休金,因此,選擇撥入臺銀存款帳戶。
退休至今,如同《發放退撫給與辦法》第15條規定,每逢發放日為假日均延至第一個上班日,且約10時以後始撥入臺銀存款帳戶,其中2023年4月1日恰為兒童節清明節連假期間,果如所料,延至當月6日始撥入臺銀存款帳戶。探究其要因係原服務機關仍依《劃帳發薪要點》第4點規定,僅與甲銀行簽訂委託劃帳發薪合約。甲銀行比照發放薪餉於每月1日撥付臺銀,惟臺銀承辦同仁假日期間未出勤,乃延至第一個上班日始再撥入各領受人之臺銀存款帳戶所致。
因應之道–原服務機關主辦單位同仁確實可認為此為當事人自己選擇,現行作法並不違反《發放退撫給與辦法》第15條規定,不宜怨天尤人,實可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不予理會。
鑑於現職同仁總有一天亦會退休,因此,本著我為人人,人人也為我之理念,提出因應之道如次:
(ㄧ)方案一:鑑於機關退撫人員與日俱增,且新制發放機關既已指定定期退撫給與須撥入領受人在臺銀、合庫或一銀等受委託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因此,機關宜仿效新制發放機關作法,分別與多家金融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委託劃帳發薪合約,將可迎刃而解類此問題。
(二)方案二:機關依《劃帳發薪要點》第7點規定,每月應將入帳明細資料編製成冊(含電腦媒體),於發薪日前七天送各受委託之金融機構,以供辦理劃撥。因此,本案例原服務機關與甲銀行簽訂委託劃帳發薪合約,須增訂收到上述入帳明細資料時,須同時將所列撥付退撫給與資料轉送領受人指定金融機構(即複委託金融機構),俟財政部國庫署依《劃帳發薪要點》第10點規定,於發薪日前將給付金額撥入時,亦須隨即將受委託給付退撫給與金額分別撥入上述複委託金融機構,並藉助撥付資訊系統加以控管,以資因應。
稽上,常言道:有心找方法,無心找藉口。故本文旨在藉助拋磚引玉之理念,提出上述因應之道,其中,方案一須與多家金融機構簽訂委託劃帳發薪合約,方案二之前提為受委託金融機構須願意為委託機關修改撥付資訊系統。
究竟宜採行何種方式最佳,須由主辦三單位同仁本著服務公職之初衷共商最佳方式,以保障領受人之權益。企盼主辦同仁本著善用法規致力服務之信念,並強化與金融機構之溝通協調,藉助劃帳發薪之機制,進一步為保障領受人之權益而努力,以增進在機關之服務價值,俾達成好還要更好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