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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現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罰單漲到4500了」的訊息和圖片。經查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規定近期並未修法提高罰緩,小型車在高速公路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裁罰金額仍為 3,000 元,除非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罰緩,金額才會提高;而網傳圖片中的罰單之所以是 4,500 元,是因為違規車輛為大型車,除此之外,若是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其裁罰金額也更高,為 6,000 元。傳言缺乏相關背景脈絡,易造成誤解。
在高速公路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裁罰金額為多少?
(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4 項又指出:「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二)實際檢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最新公布的版本是 2023 年 3 月 25 日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在基準表第 48 頁中明確列出小型車、大型車、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時,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裁罰金額。
小型車的部分,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金額 3,000 元;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金額 3,300 元;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金額 3,900 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罰金額 4,500 元。
若是大型車,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金額 4,500 元;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金額 4,900 元;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金額 5,800 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罰金額 6,000 元。
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金額一律都是 6,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