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客裕 行政院報導
行政院會(20)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訂定少年事件中被害人之保護及程序參與機制,合理維護被害人相關權利外,亦新增有關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的授權依據,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司法院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及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對少年事件中被害人之保護及程序參與機制,訂定合理維護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被害人相關權利。另就少年輔導委員會即將於本(2023)年7月1日施行少年曝險行為的「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新增有關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的授權依據,完備法制程序,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時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8條)
(二)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考量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少年法院得命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之命令。少年法院得令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之少年進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修正條文第26條、第42條)
(三)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修正條文第36條之1)
(四)少年得對少年法院裁定其應遵守保護被害人命令之救濟管道。(修正條文第61條)
(五)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及代理人之閱卷聲請與限制。(修正條文第73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