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惠祥 報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去(111)年7月6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抱卵母蟹不得販售,獲得社會大眾支持。為利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農委會於112年3月29日再次公告修正蟳蟹管制措施規範,增訂「蟳蟹腹甲不離身」之強化管理作為,進一步提升蟳蟹漁業資源管理強度,讓蟳蟹資源永續。
漁業署說明,去(111)年7月6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把抱卵母蟹禁漁期延長2個月,並不得販售,惟同年10月,民眾於漁港發現經切除且散落之蟳蟹抱卵腹甲,疑有規避之嫌;漁業署隨即於11月召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蟳蟹漁業諮詢小組會議」,決定增訂「蟳蟹腹甲不離身」之強化管理作為。本次修正增列每年8月至12月抱卵母蟹禁漁期間,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以及每年8月至12月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最後表示,感謝社會大眾關心蟳蟹漁業資源,也同時感謝漁民朋友及商家願意配合並支持管制措施,漁業署將與水產試驗所及學術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科學研究調查,同時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政府加強管制措施宣導及查核,請漁民朋友、販售業者遵守規定,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產業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