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新聞網/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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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局3月13日至3月26日執行「行人正義大執法」專案勤務,主要針對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規定,最高可處3600元罰鍰。
臺中市警四分局統計,3月13日至昨(16)日止,4天共開出260張路口汽、機車搶越行人穿越道罰單,為各分局之冠,其中南屯區永春南路段,因屬大學校區,往來學生眾多,易發生車輛與路人爭道情事,於短短一天內即開出10張路口不停讓行人罰單,透過強力執法作為,展現維護行人安全之決心,營造本市優質行人安全空間。
經統計112年1月迄今針對不禮讓行人之交通違規已舉發495件,考量第四分局轄區有知名美式賣場、各學校校區、傳統市場、文心森林公園、豐樂公園、大型醫院等大量行人用路者穿越路口特性,於周遭重要路口、上、下午及夜間時段,針對行人穿越道車輛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並每日16-18時配合警察局同步大執法,擇轄區易肇事路口規劃守望勤務,以優勢警力加強規劃勤務執法作為,另為避免衍生執法爭議。
執行該項勤務人員都佩帶微型攝影機全程錄影(音),並於路口架設攝影機即時蒐證;若執法過程遇路口工程須提報改善者,亦可一併函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評估改善,藉由執行面、執法面及宣導面三項三管齊下,加強稽查精實執法,深化汽機車駕駛人行人優先通行之觀念。
第四分局分局長李建興表示,為確保用路人行的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呼籲駕駛人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距離行人只有 3 公尺時,就必須停車讓行人先過馬路。違規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或第 48 條第 2 項舉發,期望藉由強力執法手段,提升駕駛人及行人守法及互相尊重的觀念,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台中市警一分局針對機關、學校、市場、百貨公司、風景區及醫院附近,有劃設行人穿越道與行車轉向交織較頻繁處的重要路口,加強規劃勤務執法,藉由強力執法手段,維護行人安全。
警一分局表示,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遇有行人穿越路口時,汽、機車都應該在行人穿越道前先完全停止,充分看清路況並確認距離行人行進方向約3公尺一個車道寬,已無行人始可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警一分局不僅在加強執法期間,平時在執行各項勤務,如巡邏或執行交通疏導時,發現有不停讓行人的違規即會予以當場舉發或錄影蒐證後逕行舉發。執法4天以來,已取締了185「車輛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的違規,統計今年1月份迄今,已取締了331件「車輛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的違規。
一分局分局長吳燕山提醒民眾,除了車輛要停讓行人外,行人也應當遵守相關法規,通過行人穿越道並儘速通過路口,不要低頭使用手機,不隨意穿越車道,遵守號誌、標誌、標線及指揮規定,才能保障通行安全。為加強捍衛行人路權,交通部也預告修法,未來車輛行經行穿線不讓行人,不分大小型車,將提高為最重36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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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03/17 16:23
更新時間|2023/03/17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