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戴貴立/屏東
屏東縣政府辦理合法畜牧業納管水井輔導合法計畫,輔導對象範圍廣佈東港鎮及萬丹、新園、崁頂、南州、潮州、新埤、林邊、佳冬、枋寮、枋山、春日鄉等12鄉鎮地下水管制區,本計畫已於111年12月31日終止,公告期滿核發水權狀473件。
縣府水利處表示,早期申辦畜牧場登記證須先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惟容許使用審查僅原則規定略以「依水利法應檢附水權登記證者……」,致未及檢附水權登記證者亦可核發容許使用再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水利處指出,畜牧場如非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可依水利法申請興辦水利建造物及水權登記;如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則非屬第五條所許可鑿井之用水標的,經檢舉或查獲只有唯一填塞的處置方式。
水利處說,有鑑於提供前述問題解方及水源穩定攸關產業發展,經濟部水利署增修「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7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得針對99年8月4日前既已存在使用水井有條件納管,以及輔導補辦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經由縣府統計,相關計畫已於111年12月31日止,公告期滿核發水權狀473件。
水利處提醒,輔導名冊畜牧場取得水權狀如同水井的身份證明,除了為地下水管制區合法畜牧場無水權問題,提供有效對策,可避免遭檢舉而封井,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獲得更全面的用水保障外,亦可辦理畜牧場登記證變更作業,改善場內設備環境以提升廢污水及空氣品質等諸多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