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吳國民/花蓮
花蓮縣近期有民眾通報犬隻遭到山豬吊(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導致受傷案,花蓮縣府籲請民眾尊重動物生命,後續倘查證屬實,除依法裁罰外,倘致動物死亡、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情形,將依法移送,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訂於112年3月10日上午10時協同水源派出所於秀林鄉水源活動中心辦理動物保護宣導講習會,敬邀鄉親與會,更加瞭解動物保護相關規範。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請民眾尊重動物生命,愛牠、護牠切勿違法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法捕捉動物,如違法使用山豬吊陷阱及獸鋏,縣府也將依法查處。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說明,針對近期相關通報案件,除了依法沒入獸鋏、山豬吊等物品予以銷毀外,也請各鄉鎮巿公所協助宣導,呼籲民眾勿違法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法捕捉動物。此外,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動防所長周黃得榮指出,一一一年度依規定進行本縣轄內五金行(獸鋏等)查核工作,共計稽查二十五場次,皆無查獲有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之情事。近日於秀林鄉近山村落發生民眾飼養的犬隻陸續因放置野外山豬吊陷阱受傷案,動防所持續於水源村進行查察與宣導,並請當地村長及村里鄰長協助和在地鄉親說明,使用獸鋏及山豬吊等陷阱係違反法規的行為。
周黃所長補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〇九年二月十一日公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所稱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指「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此外,依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同法第十四之一條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含山豬吊);第十四之二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倘致動物死亡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併科二百萬元罰金。
除了依法禁用獸鋏及山豬吊之外,周黃得榮也呼籲,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違者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請有主動物之飼主,務必應善盡其管理飼養之責任,避免動物受到傷害也以免遭受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