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日前主計總處公布今年1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其中居住類漲2.49%,主因為住宅維修費、家庭用品及房租分別上漲3.60%、3.34%及2.44%,光是住宅維修費就創下1996年來高點。不過有網友在PTT上表示,朋友在桃園租房,近日浴室的塑膠門壞了,房東收到反映後給了張報價單給朋友,並要求一同負擔,然而上面的價格嚇壞朋友,原PO也看了傻眼直呼「現在行情價都是這樣嗎?」
從報價單可見,拆除工資6000元、垃圾處理費6000元、塑鋼門(含門斗)8000元、人造石門檻3000元、泥作修補(含水泥砂)10000元,加總為33000元後還要酌收5%工程管理費,總金額為34650元,而且還是尚未含稅的價格。
貼文一出,網友們也難以接受,「超盤!換門幹嘛連門檻都做?換門就好了」、「修繕是房東要處理的,關房客什麼事?除非是房客弄壞的」、「拆除清運有點貴,還收工程5%」、「泥作…是破成怎樣?基本是房東吸收」、「門壞就換門啊,還要泥作明顯不尋常」、「疫情前,我請對面水電來報價,門而已也才2800元」、「我在台北換兩扇門6000元…其中一扇含門框」。
根據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因此房東有保持房屋可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
而家具及電器如果在自然使用情況下壞掉,根據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說房東必須負責修理,但如果房東與房客有特別約定,或損壞為房客人為造成時,則由房客負責。
修繕責任常常是租屋糾紛之一,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房客有修繕告知義務、房東有修繕維修責任。」簡單來說,屬於房東的財產,包含房屋結構以及附加設備,都屬於房東應盡修繕責任的範圍;但像是燈泡這種消耗附著物,則需房客自行處置。
如果發現修繕金額過高,房東不願意全面修繕的話,崔媽媽基金會則指出,房客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請房東在一定期限內修繕;否則期限屆至房東未加修繕者,房客得自行僱工修繕,並從次月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若是房客也不願繼續居住使用的情況下,房客也可以在存證信函中表示屆期未予修繕即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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