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凡/高雄
教育委員會長期以來關心高雄市代理教師工作權並爭取聘期及薪資應受到公平對待,這次臨時會期間,藉著於13日教育委員會召開審議市府提案之際,由召集人李雅芬議員提出對於高雄市代課教師受到不公平對待的議題,委員會議員不分黨派都認為不合理,經過彙整委員會各議員意見,形成共識後,向教育局謝局長反映,強烈建議教育局應保障代理教師權益,相關經費及法令,應積極與中央協調,爭取經費補助。
經教育局檢討後回覆:為保障代理教師權益,所屬市立高中以上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及特教班,自111年學年度第2學期起給予代理教師12個月完整聘期。
教育委員會第一召集人李雅芬、第二召集人黃柏霖,委員簡煥宗、陳致中、陳慧文、宋立彬、白喬茵
教育局回覆全文如下:
一、依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下稱聘任補充規定)第3點規定略以,長期代理教師之聘期為一學年(期)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報教育局核准者外,其聘期均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至當學年(期)課程結束後一週止,其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暑假期間無課務需求,並撙節用人經費。倘因特殊原因須提前聘任或延後聘期者,均得於報教育局核准後辦理,業已配合學校實需訂有彈性空間。
二、本市111學年度以前國教署專案補助及本市兼任行政職務的代理教師聘期均給予完整聘期,此外各校得視擬任職務及校務實需,專案報教育局核准彈性調整聘期為一整學年等規定皆領先於其他直轄市政府。
三、為保障代理教師權益,所屬市立高中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及特教班,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給予代理教師12個月完整聘期,已聘任在案的代理教師不追溯起聘日,聘期迄日延長至112年7月3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各校辦理代理教師甄選或再聘,聘期始日則皆為112年2月1日,並以實際到職日聘任。有助提高優秀人才留任率,展現市府肯定代理教師教育奉獻。14日高雄市宣布實施長期代理教師完整聘期,避免同工不同酬的疑慮,展現照顧及重視代理教師權益之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