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陶泰山/台北
為強化公司資訊安全管理機制,金管會前於110年12月28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並發布相關令釋,要求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前一年底屬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及主要經營電子商務媒介商品或服務之上市(櫃)公司於111年底前指派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單位(包含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2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其餘上市櫃公司除最近3年稅前純益連續虧損或最近1年度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外,應於112年底前配置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1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
金管會提醒應於112年底前完成設置資安人力之上市(櫃)公司應適當評估所面臨之資訊安全風險及需求,儘早規劃安排需投入之設備資源及配置資訊安全專責人力,如有調整內部組織架構或人員職務之必要者,應配合修訂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俾於期限內符合法令要求完成資安人力設置,提升公司資安防護能力。
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大門,維基百科,由 Solomon203 – 自己的作品, CC BY-SA 3.0,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2926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