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中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於總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都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主動提供納稅義務人必要協助,納稅義務人如有申訴陳情、稅捐爭議需溝通協調或救濟諮詢時,可向轄屬納保官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最近就協助一件納保案,原住民小馬於110年間出售繼承自祖父遺留耕作權取得的山坡保育地,代辦過戶的地政士告知小馬,應該要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小馬於是如期申報並繳稅。但不久後卻接到國稅局函請小馬提示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資料,小馬深感困擾,詢問地政士也不得其解,於是向納保官請求協助。
小馬表示,本身於102年間代位繼承該土地耕作權,但一直到110年間才去辦理登記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並出售,他不清楚祖父在何時取得該土地耕作權。納保官考量小馬及其祖父都具原住民身分,且該山坡保育地的前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國籍,為求謹慎,告知將協助深入瞭解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的相關法令規定,確認其出售該土地是否符合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經國稅局查對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定,並向地政機關調閱該筆土地登記的歷史資料,查得凡是依原住民身分取得耕作權,且繼續經營滿5年,就可取得該耕地所有權,且小馬祖父在87年間就無償取得該耕地所有權;納保官向小馬詳細說明其110 年間出售因繼承自祖父的山坡保育地,無須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並辦理退還已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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